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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要债公司成功调解成都某工程技术公司诉四川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发布:南阳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06 点击:96 官网:https://nanyang.wjfzxh.com/

南阳要债公司成功调解成都某工程技术公司诉四川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某工程技术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公司签订某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弱电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支付原告95%的工程价款。该项目于2019年1月竣工验收,质保期两年已届满。2024年1月,双方经结算,确认案涉项目工程总价款为406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67万元,还余239万余元未付。双方因支付工程款发生争议,被告以至今未从建设单位收到相应工程款,故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为大型企业,原告为中小民营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支付原告95%的工程价款”的背对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不能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官说法


合同中设置“工程款待业主支付后再予支付”的“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尤其是涉及政府招标的建设工程中设置的“背靠背”条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工程结算款的付款时间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导致小微企业长时间收不到工程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今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应当积极履行支付义务,不得拖欠,更不得约定以第三人付款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振经营主体信心。



标题:南阳要债公司成功调解成都某工程技术公司诉四川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网址:https://nanyang.wjfzxh.com/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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